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28 17:35:03  发布人:





周职〔2019〕8号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14日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教科研经费,保证教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财科〔2017〕6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经费(以下统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协作课题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2.横向科研经费指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合同项目经费。

3.学校科研经费指学校拨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按照实际情况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1.为鼓励多争取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校从事业费中对获批立项资助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分别按到账经费的1:1和1:0.5进行配套;学校配套后经费仍不足1万元的,学校补足1万元。

2.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对获批厅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及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5比例进行配套。

3.学校对按计划申报的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的各类科研项目),获批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给予1万元的配套资助;计划外申报并获批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不予配套,但同时鼓励申请学校校本项目以获得学校的资助。

第三章  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主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项目校内依托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五条 科研外事处是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科研经费核算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项目依托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要求,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申请人在计划财务处、科研外事处和二级学院的协助和指导下,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定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经费,有自筹经费时应说明自筹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预算依据。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支出范围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编制,由科研外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审定。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需要和学校规定编制预算或调整预算。

第五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存放在学校财务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科研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凭经费到账证明,统一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拨付手续,建立项目专用账号。学校科研经费经学校下达文件或校长办公会决议,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校内单位测试需要支付的费用;校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依据。

4.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报销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按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查新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讲学、论证及项目鉴定的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11.工作补助:特指科技服务类项目(如:科技特派员项目、“三区”人才项目等)支付选派对象到工作地的工作补助费用。工作补助的开支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即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人天标准执行。

12.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经二级学院院长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财务处要求办理转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要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杜绝虚假票据。低值易耗品需到所在单位仪器材料库办理入库手续;购买软件、图书、音像、多媒体资料,凭票据到相应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票据需经手人、验收人、项目主持人签字,科研副院长审核盖章,相关部门会签后到计划财务处进行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支出采取实名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的费用由本人签字后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校外劳务人员的劳务酬金须本人签收。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标准、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假冒领科研劳务费。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劳务费提取比例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测试化验加工及燃料动力费等校内转账经费,需凭有关转账凭据,经二级学院院长和学校科研外事处审核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外事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因特殊原因确须中止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托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后,报科研外事处批准。中止校外项目,需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后,并报科研外事处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七章  科研管理费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纵向项目提取5%、横向项目提取3%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立项和结项评审等各项管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在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它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续研基金。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述规定中的经费管理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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