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教科研成果管理和教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全面地向全院通报各部门及个人教科研成果信息,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科研成果的登记范围
1、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2、被正式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被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学术性论文;
3、正式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4、在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全国或地方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5、正式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或电视台上正式展出、演出或播出的美术、音乐创作作品;
6、获各级各类奖励的教科研成果。
7、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和自选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教科研成果登记表1份;
2、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1份;提交论文复印件须同时附上原件封面页、目录页和版权页(刊号页)的复印件(验原件);
3、美术、音乐创作作品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播出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1份;
4、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1份;
5、课题申评书、立项通知书及结项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各1份。
三、申报时间
每年的9月1日-10日,3月1日-10日为教科研成果登记的受理时间。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成果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2、未经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3、论文、著作未交原件或复印件的;
4、复印件、国外学术刊物复印件未附封面、目录、版权页的;
5、美术、音乐创作作品未提交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证明的;
6、获奖成果未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的;
7、成果完成单位不是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的。
五、院属各部门须按要求统一组织本部门的成果登记申报工作。在上报登记材料时须同时提交本部门当年在编专职教师姓名、职称和其他工作人员姓名、职称清单(行管人员按所学专业到所在系部登记)。
六、科研外事处统一受理成果登记,未登记的成果在进行职称评定时一律不予认可。
七、研究项目立项后(包括自选项目),未到科研外事处登记者,对所获得的教科研成果奖励不予以兑现。
八、科研外事处负责编印《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
九、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