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9-10-30 15:39:46  发布人:聂金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教授治学、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事地点在科研外事处。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宏观学术政策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计划、校级学术单位的设置与调整、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审议结果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评议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宏观政策与改革事项,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事务的改革方案、校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学院(系)国际评估方案等。

(三)裁决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组织复议有异议的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必要时再次举行听证,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最终处理建议。

(四)学校授权或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23名的委员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相关议题的动议人指定,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5%。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任期结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常委会或校长或5名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以院(系)为基础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学校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

(二)对学校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学校学术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五)对校学术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新委员。

(一)调离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二)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三)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

(四)违法,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的4月、10月的第一周周一召开全体会议,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一周,具体时间由主任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长列席会议。

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动议可由主任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最终确定会议议题。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议题通知所有委员。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在确保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须有1/2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重大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经常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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